黑龙江风光国有项目审批须气象局同意
半个月前,黑龙江省公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条例中规定的“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等内容引起轩然大波。
接近黑龙江省气象局的人士称,该条例实际上已经酝酿三四年了。这期间国内的风电、光伏发电行业发展迅猛。气象局希望通过这个条例加强对风电和光伏发电行业的影响。“黑龙江省气象局征求了相关专家和企业的意见,但由于遭到了一些企业的反对,颁布时间曾被迫推迟过。”上述人士说。
目前,黑龙江省气象局内部已经下达了“禁言令”。本报记者致电黑龙江省气象局,但该局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称,以前建风电场、光伏发电厂都是企业自己探测,有《条例》之后可以避免企业跑马圈地。
风波
对于那些想进入黑龙江省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市场的企业来说,它们将面临着一个新的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气象局,这在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行业内尚属首次。
6月14日,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首部关于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一共有25条。其中,第三条中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第十一条规定:“风力风能、太阳能资源探测设备未经气象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风力风能、太阳能资源探测中使用。”
该《条例》规定,气候资源,即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为国家所有。
接近黑龙江省气象局的上述人士称,黑龙江省气象局早在三四年前就已经开始着手准备该条例,并且为此和当地的发展改革局一起进行了多次调研。
但由于气象部门介入风能和太阳能领域尚属首次,因而在未发布前遭到了来自企业等各方的质疑。该条例也因此曾被推迟发布过。
黑龙江省是全国风能资源最丰富的5个省份之一。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黑龙江省累计装机容量为 3445.8兆瓦,排名第七,落后于内蒙古、河北、甘肃、辽宁、山东、吉林6省份。
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称,目前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比较混乱,企业跑马占荒,自主进行探测,仪器、技术标准都不统一,测得数据不具有科学性和可比性,影响了气候资源的科学探测和有序开发利用。
此前,各地在发展风电的过程中往往撇开气象部门。即便是一些气象数据,也多是由建设风电场、光伏发电厂的企业自己探测。
上述接近黑龙江省气象局的人士称,黑龙江省颁布这个条例,实际上也是为了加强气象部门对气候资源的管理,增加气象局在今后风电和光伏发电领域的影响力。
中国气象局国家气候中心专家张秀芝告诉本报,按照相关规定,风能和太阳能确实应该归口气象局管理,气象局拥有风能和太阳能的管理权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在风能和太阳能大发展的近几年,无论是风电企业还是光伏企业,谁都不会去理会气象部门。气象局的话语权不大。”上述人士说。
争议
目前,黑龙江省气象局已经在内部要求工作人员“禁言”。上述人士称,气象局内部没有想到这个条例发布后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内部已经明确表示 “不能乱说话”。
近几年,中国风电及太阳能发电行业迎来了大发展。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中国风电装机容量连年翻番增长,截至2010年底,新增风电装机超过1600万千瓦,累计装机容量突破4000万千瓦,双居世界第一。
2008年底,国家财政部出台了《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中资或中资控股的风机设备和零配件生产企业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 1.5兆瓦以上的前50台新产品进行补贴,补贴额为600元/千瓦,整机制造商和零配件制造商各拿50%。
由于国家在政策层面的支持,国内风电企业纷纷在全国各地“跑马圈地”。但相对于内蒙古、河北、甘肃等省份,黑龙江省的风电和光伏发电发展水平差距甚远。
孟宪淦称,以前都是建风电场、光伏发电场的企业自己探测,现在有这个规定,能够让当地政府了解都有哪些企业在探测哪个地方的资源,避免重复测绘,也可以避免企业跑马圈地。
张秀芝称,气象部门由于常年对气象数据进行统计,拥有十分权威的统计数据。而有时候一些设计公司,在气象数据方面的确存在欠缺。气象部门的介入,至少在气象数据的引用上会更加准确和权威。
此次风波的一大争议是,将风能和太阳能两种资源纳入“国有”。马绪清在接受采访时称,《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
中国《宪法》第九条的规定是: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风电企业高层人士称,尽管风能和太阳能属于自然资源毫无疑问,但《宪法》第九条中并没有明确指出风能、太阳能。
可能修订
上述人士称,气象局的介入势必会拉长风电场建设的审批周期,无意中也提高了企业进入风电和光伏行业的门槛和成本。这也是该《条例》引发的另外一大争议。《条例》第七条规定,气候资源探测实行探测许可制度。有关单位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
第十一条规定,风力风能、太阳能资源探测设备未经气象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风力风能、太阳能资源探测中使用。探测活动中变更所使用的探测设备、探测方法、标准和规范的,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上述风电企业高层人士称,这意味着以后进行探测活动都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按照此条例,气象局已经成为一个无法逾越的新“婆婆”。
目前,要想建成一个光伏发电厂或风电场,建设企业必须通过国土部门、环保部门、发改委等主管部门的层层审批。
在呼吁减少行政审批和干预的大背景下,黑龙江省出台的“风光”国有化条例,这似乎与大趋势有点相悖。
有业内人士称,黑龙江省气象局公布上述《条例》,实际上旨在通过扩权来寻租。对此,马绪清说,《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所以谈不上扩权、寻租、收费。《条例》规定气候资源探测许可不收费,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但仍旧有不少企业担心,将来在黑龙江省开发风电和光伏会增加企业负担。上述接近黑龙江省气象局的人士称,依照《条例》,黑龙江省气象局拥有责令改正、罚款的权利。
有消息称,目前黑龙江省气象局正在对《条例》进行修改。“但不会进行大改。应该只是对用语上进行一些改正,使其表达更准确。”接近黑龙江省气象局的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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