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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被判四年辩护律师将提起上诉

2012-11-23 干燥设备行业网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11月23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李旭立案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旭利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万元。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5742.36元予以追缴。

  李旭利辩护律师朱有彬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能接受判决结果,判决依据在逻辑上是有罪推定,将尽快提起上诉。”

  相关背景:

  上邯庭审理基金经理李旭利涉嫌老鼠仓案

  6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基金经理李旭利涉嫌“老鼠仓”一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法获利1071余万元,情节严重,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庭将择日宣判。

  据新华网报道,检察机关起诉称,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微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2007年8月开始兼任该公司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在此期间,李旭利参与交银施罗德所有基金的投资决策,并对蓝筹基金的资金进行股票投资拥有决定权。

  2009年4月7日,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股票买卖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令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操控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3.85,0.01,0.26%)”、“建设银行(4.15,0.00,0.00%)”股票,股票交易累计成交额达5226万余元。同年六月间,李旭利直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额899万余元,并分得上述股票红利人民币172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李旭利系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该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后,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80条的规定,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旭利,生于1973年,为硕士研究生,原系交银施罗德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兼蓝筹基金基金经理。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来源:证券时报网